蓄电池循环寿命标准:≥300次,依据标准IEC61056:2002参数如下:(25℃/77℉)
r 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.5 C20,并再经25次充放循环验证蓄电池容量仍小于0.5 C20时,在此情况下,试验停止,将充放电循环次数累加总和就为样品循环寿命次数(试验做出的容量小于0.5 C20的充放循环次数不计入充放循环寿命次数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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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四、 电池的使用:(C20为20小时率的容量)
r1、首次补充电:电池是荷电状态出厂,通常用户可以直接安装使用,如果出厂时间较长(2个月以上)。在使用前则应进行补充电,其方法是将充电电流限定在1.20A以下(大约0.4A),将充电电压设定在13.50-13.80V(浮充)14.10-14.40V(循环),进行限制电流,限制电压充电4-8H。
r 2、电池补充电的需要:储存期间的电池,容量降至原容量80%时,就需要进行补充电,必要时需要两次补充电,使电池达到初始容量水平。注:如果电池容量下降已低于初始容量60%,电池将无法补充电,电池将失效。技术支持宋生:18926452508/QQ:910081930"};